全渠運購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服務協議
本會員與全渠運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全渠〉簽訂賣家會員協議書〈以下稱原契約〉,今因本會員業務需求考量,向全渠開發之 B2B 網路產品電光快收平台〈以下稱電光〉註冊會員使用物流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並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保密與智慧財產權
本會員已至電光網站 (denkoo.com) 詳閱瞭解並同意物流暨收款服務相關規範及遵守相關法令。未經他方同意,雙方就相互之交易、往來訊息及有關之技術,包括雙方公司之名稱,不得做公開性揭露。電光平台之所有軟體、程式碼、介面、商標、技術內容及相關資料,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全渠所有;會員僅取得依本協議約定之合法使用權。
第二條 合約效力與終止
原契約與本協議之起算時間於本會員於電光註冊會員並勾選同意時生效。雙方得隨時終止本協議,惟會員若欲終止,須依電光網站規定之程序辦理。電光帳號之終止不影響雙方於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第三條 費用與調整機制
本會員同意支付以其在電光的會員身份所匹配的店到店寄送運費,以及所有物流相關的衍生費用。所有物流相關衍生費用之範疇定義來源為電光網站 (denkoo.com) 上說明之費用。電光不會向本會員收取網站所標示之外的其他費用,除非經雙方溝通協議取得共識後之費用。若因營運成本或物流合作方調整價格而需變更費率時,電光將於網站公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後生效。
第四條 B2B 商業模式認定
電光是針對台灣團購與代購市場所設計的網路產品,屬於 B2B 商業模式,非以 B2C 方式經營。本會員同意電光以 B2B 商業合作模式認定本會員與電光產生之任何收付行為皆屬 B2B 商業行為。
第五條 退款與電光券機制
本會員知悉電光因不向會員收取運費之外的費用(平台手續費與因運費付款產生的金流處理費),因此同意在電光上發生運費退款時,原則上以等值其會員身份所匹配的店到店寄送運費之「電光券」替代。
第六條 包裹銷毀與責任歸屬
本會員了解電光物流相關規定,知悉當本會員的寄件包裹被退運至電光合作物流方之物流中心(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時,超過規定領回時間包裹將被逕行銷毀,其領回規定時間已明確標示於電光網站。包裹一經銷毀,相關商品實體價值與衍生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全渠與電光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第七條 平台定位與責任限制
電光為收單與轉單網路資訊平台,非物流承攬業者。如果包裹在運輸途中丟失、損壞,電光將協助調查並釐清責任歸屬;如確認責任為電光委託之物流承攬業者,將為本會員代為求償。因天災、網路斷線、第三方物流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服務中斷,全渠不負賠償責任。如因可歸責於全渠之事由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須負賠償責任時,其累積賠償總額以會員近十二個月內支付予電光之平台費用總額為上限。
第八條 VIP 會員訂閱制度
電光提供的 VIP 會員訂閱制度採用預付費模式。本會員知悉無論訂閱月繳方案或年繳方案,訂閱費用一經付款完成,概不退費。本會員將可持續享有服務權益至該計費週期結束為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與準據法
會員若違反第一條之保密義務或侵害全渠之智慧財產權者,全渠得立即終止本服務及會員資格,並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本協議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若因本協議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帳號安全、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會員應妥善保管其帳號與密碼,凡使用該帳號密碼登入電光平台所進行之一切行為,均視為該會員之行為,會員須自負完全責任。本協議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若因本協議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本會員同意以下電光收費約定
| 合作項目 | 合作單位 | 合作細項 | 物流費 | 其他費用 | 結帳 |
|---|---|---|---|---|---|
| 電光快收店到店資訊處理平台 | 全渠 | 店到店寄送流程使用與運費支付 | 基礎會員每單 56 元;電光會員每單 55 元;VIP 月繳 1,999 或年繳 17,990 元每單 53 元 | 於電光網站(www.denkoo.com)標示 | 會員上傳訂單後付款 |